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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法学会西南法律人才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地区法学界、法律界中有志于南方与西部法学交流、法制建设、法学研究的法律工作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广东省法学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友谊,促进广东地区的经济与法制的发展;结合西部开发与建设的特点,积极开展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交流,为我国西部开发的伟大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由广东省法学会领导,接受广东省法学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州市天河路 351 号广东省外经贸大厦
2115 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对西部开发与发展过程中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及司法与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组织、促进广东与西南地区之间法律人才的交流、交往,为西南地区传播法学信息、开展法制宣传与教育;加强广东与西南地区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交流;
(三)组织法学论坛,在广东与西南地区开展法学讲座与法律培训;
(四)配合广东省法学会的工作,与法学界建立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友谊,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广东地区的经济与法制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真实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热心西南地区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制建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办公室发出入会通知及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广东省法学会与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培训等工作;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法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或除名;
(六)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和更换本届理事,推荐下届理事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一定的法学、法律业务专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推动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法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职能:
(一)办公室是本会常设的办公机构;
(二)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交纳会费;
(二)社会各界(含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本会资产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广东省法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停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广东省法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法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广东省法学会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法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2 年 7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